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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之窗》——医保基金监管再添法治“利器”

文章来源:新罗医保
发布时间:2026-04-1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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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健康龙岩,幸福同行。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珊珊,欢迎收看健康龙岩医保之窗,本栏目由龙岩市医疗保障局特约播出。医保基金是咱们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每一分每一厘都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侵占和浪费。2021年5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医保基金监管筑牢了基础法治框架。而随着医保监管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场景的出现,对监管规则的精细化、可操作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天我们就来关注医保基金监管的新规,国家医保局出台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就是我们说的《实施细则》,以第7号令正式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施行。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龙岩市新罗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键,来为大家权威解读《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解答参保群众和定点医药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张副局长,您好!

  张键:主持人好,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荣幸能通过健康龙岩医保之窗这个平台,和大家一起学习、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份《实施细则》共5章46条,紧扣基层医保监管的难点、堵点问题,全程贯穿“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监管原则,接下来我结合龙岩本地的医保监管实践,为大家讲讲新规的核心要点和实际影响。

  主持人:张副局长,首先想问问大家关注的参保人行为规范问题。我们了解到,此前有个别参保人会把医保结算的药品转卖牟利,这类行为查处难度不小,新规在这方面有哪些破解办法?

  张键:确实,违规转卖医保结算药品,是医保监管一直明令禁止的行为,但长期以来,此类行为因取证链条不完整,实践中查处难度较大。《实施细则》从规则层面,系统性破解了这一监管痛点。

  此前,认定转卖药品行为主要依赖现场查获或群众举报,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条例》规定的转卖药品违规行为。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超出疾病治疗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的,可以认定其存在骗保主观目的。

  本次新规的核心突破,在于《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了药品追溯码的执法证据效力。这意味着,依托全国统一的药品追溯体系,每一盒药品的采购、流通、结算全链条均可实现精准溯源。一旦出现同一药品在不同地点、不同主体间多次扫码结算的异常情况,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将自动触发预警,精准锁定 “回流药” 违规链条,真正实现对转卖药品行为的全链条打击,让此类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主持人:明白了,这一规定让监管更有抓手了。还有一个问题,此前也出现过有人持多张医保卡集中购药,部分医务人员未严格核验身份的情况,也就是协助冒名就医的行为,新规对这类行为的责任认定有哪些新变化?

  张键: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本身就是《条例》明确的骗保行为,过去执法的难点在于,很难证明医务人员是否“明知”对方存在冒名行为,部分医务人员也会以“只负责诊疗、不负责身份核验”推脱责任,导致这类行为往往只能按一般违规处理。

  针对这一问题,《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保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欺诈骗保行为。同时,结合药品追溯数据,可客观还原违规行为的全貌:当不法人员持多张医保凭证集中到同一机构购药,而医务人员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未核验委托代办手续即配合开具药品时,该异常行为模式本身就构成了“明知”的客观证据,无需另行举证医务人员的主观故意,即可直接认定其协助骗保的违法事实。

  这也给咱们的医务人员提了个醒,严格履行身份核验义务,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容不得半点疏忽。

  主持人:感谢张副局长的详细解读,这不仅约束了参保人的行为,也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接下来聊聊定点医药机构的合规管理问题,此前部分机构存在串换医用耗材收费的行为,新规对这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标准有哪些调整?

  张键: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的行为,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此前,此类行为一般按一般违规处置,追回基金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实际上,如果串换行为同时伴随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等情节,本质上已经属于骗保行为,过去却因主观故意证明难度大,难以按骗保定性。

  过去,要将串换行为定性为骗保,必须证明机构存在“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这一证明要求导致很多恶意违规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严惩。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骗保目的的推定规则:如果机构存在串换项目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同时通过虚假宣传、违规费用减免、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即可直接推定其存在骗保的主观目的。

  这一规则的落地,直接带来了处罚力度的大幅升级:一旦被认定为骗保,将适用《条例》第四十条的严厉处罚标准——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医保基金外,还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医保服务,情节严重的将直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涉及的医务人员也将被吊销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对恶意骗保行为的重拳打击。

  主持人:新规的处罚力度确实大幅提升,体现了对恶意骗保的零容忍。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实施细则》提到了“首违慎罚”“轻微不罚”,这一容错机制具体该如何适用,也是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关心的问题,您给大家解释一下吧。

  张键:好的,“首违慎罚”“轻微不罚”,正是《实施细则》“宽严相济”监管理念的核心体现,目的就是在严厉打击恶意骗保的同时,给合规经营的机构和无心失范n data-id="w8">无心失范的参保人留出容错改正的空间,实现精准监管、分级监管。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里的“初次违法”,有明确的时间和范围界定:指定点医药机构在本统筹地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的一般违规行为;或是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同类一般违规行为。

  这里必须重点强调:“首违慎罚”“轻微不罚”仅适用于一般违规行为,但不适用于骗保行为。对于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恶意违法行为,无论是否是初次违法,都将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一规则既给了无心之失的机构和个人改正的机会,也守住了打击恶意骗保的底线,这也是咱们龙岩医保开展监管工作的重要原则。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副局长的专业解读,让我们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这份新规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监管进入了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为守护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筑牢了法治屏障。

  张键:是的,医保基金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希望广大参保人依法依规享受医保待遇,自觉抵制各类违规骗保行为;也希望全市的定点医药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主持人:人人争当医保基金的守护者,共建共治共享医保监管新格局。再次感谢张副局长做客我们的节目。也谢谢各位观众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张键: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