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尧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减轻群众负担的建议》(第20244094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国家于2016年部署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到2019年底,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均按要求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参保居民个人承受能力,确定了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
一、关于适当稳定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近年来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率达98.25%,当年结余0.38亿元,结余率仅1.75%。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9.51个月,风险可控。
针对缴费年年涨的问题,各级政府正在推动缴费标准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您提出的“建立医保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医保支出相衔接的机制,采取3至5年一个调整周期合理设置个人缴费标准”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相信在适当的时候能够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收支平衡点。
二、关于优化连续参保鼓励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参保无任何门槛。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是一年一缴的,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基金实行现收现付,主要保障当期权益,没有计算累计年限的待遇。医保待遇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逐步提高。您提出的“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挂钩,对连续参保3年以上参保人员,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限额额度”建议,目前已知有甘肃省的部分地区正在试点,尚未在全国推广,我省也还未实施,我们将及时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您的建议,相信上级医保部门会引起重视。
三、关于设立保费结余相关机制和当年参保期内未产生医保报销费用的实行次年参保缴费下浮机制
从2017年开始,我市实行医保基金全市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统一征缴、统一拨付。
不同于商业保险对投保人的健康状态有要求,城乡居民医保作为社会保险坚持公平普惠,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筹资不受参保人是否患病的影响,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惠民属性。如果将个人缴费和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医疗服务利用度挂钩,可能会出现健康人群缴费日益减少、患病人群缴费逐年增多的情况,不利于制度保障功能发挥和长期稳定运行。所以我市乃至我省各地市都暂未开展“参保下浮机制试点”。
对于您本次提出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减轻群众负担的建议,我们将认真考虑,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局的安排,完善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龙岩市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领导署名:蔡宝鉴
联 系 人:胡卫国
联系电话:0597-3085261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