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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50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基金科
发布时间:2026-06-0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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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富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企业职工医保缴费难题的建议》(第115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允许医保类型自主选择方面

  当前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政策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职工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医保”而非“居民医保”,如果园区(企业)为职工缴纳居民医保,与参保对象的法定要求不符。

  目前,医保系统已实现“即参即停”,即正常参保的城乡居民转职工参保无需另外办理居民停保手续。同时,市内参保无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衔接。如已经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转职工参保,可以向税务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次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可以避免重复缴费现象。

  二、关于实现缴费年限合并折算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依据《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龙医保规〔2025〕11号),我市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本地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起,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5年且本地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的,应以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期间转参职工医保,停缴居民医保并办理职工参保后,当月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职工、居民医保分属两项独立制度,筹资规则、待遇及缴费年限核算标准差异较大,鉴于公平原则,职工与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暂无法合并折算。

  三、关于实施企业缴费减负措施问题方面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我市先后于2020年2—6月阶段性减征、2022年7—9月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费,切实帮扶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减轻经营压力。医保缓缴政策实施期间,各地普遍存在欠费追缴难度大、历史往来款项难以清理等问题,且缓缴期间群众医保待遇正常享受,基金刚性支出保持不变,进一步加大收支压力,不利于基金长效平稳运行。同时,医保缴费基数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我市依规贯彻落实。

  下一步,我局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医保局、市委和市政府政策框架内,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全面精简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打通线上线下渠道,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理医保相关业务,多措并举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减负增效。市税务局将积极配合医保、人社等部门开展参保登记信息核实,全面梳理内外部数据资源,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合规申报辅导,引导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如实申报,畅通缴费渠道,提升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龙岩市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单位主要领导署名:林  莹

  联 系 人:易文婕

  联系电话:0597-3085261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