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45号)文件精神,设立我市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制定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级医疗机构价格。
二、三级医疗机构若具备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项目开展条件,须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
三、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应用初期,采用该技术的住院病例暂不纳入DIP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待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IP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