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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基金科
发布时间:2026-07-0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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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6〕37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的生育权益,减轻参保群众的生育医疗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1.提高职工医保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100%报销。

  2.实施居民医保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财政个人自付的补助。

  3.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我市原待遇标准执行。

  4.取消“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先行自付比例。

  (二)全面落实常住地参保政策

  落实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鼓励和推动育龄妇女在我市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待遇。

  (三)其他

  本通知自 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