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直接适用《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闽医保〔2022〕35号),不再另行制定相关自由裁量权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2日
各县(市、区)医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直接适用《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闽医保〔2022〕35号),不再另行制定相关自由裁量权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