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医疗机构,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62号)文件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现就规范完善我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超声检查类项目13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对应规范整合项目,同步停用A型超声检查等115项相关超声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督,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规范收费行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龙岩市超声检查类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取消超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3日